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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依法对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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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1、《》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但在合同没有正式签署之前形成的合同双方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需要遵守先合同义务的主体,一般是正在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的特定主体;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并非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提前约定的,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先合同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不能免除。作为订立合同的双方而言,双方都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即使双方提前约定免除先合同义务,一般也判定为无效约定。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需要对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法务车的意思就是用的公务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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