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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2021-11-29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了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在 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省级 上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和科学 学习研究价值树名木,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的木材和树木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两株以上珍贵树木或者破坏珍贵树木导致珍贵树木 三株以上木材死亡;(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 (三)组织、规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破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按照重罚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定罪量刑标准按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树木数量按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积除以树种出料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小于5厘米的树木 滥伐林木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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