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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满足下列任意条件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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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不是双方自愿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下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未满8周岁的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 第三,合同内容违法违规;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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