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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火车以应当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此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行为人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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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劫持船只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一)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2、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3、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二)从义务的来源看: 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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