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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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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二、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五、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六、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人民法院将有关的司法文书送交到有关当事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送达,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法律行为作了如下规定: 一、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人或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为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代收人签收。 四、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公告送达的,可以在人民院的公告栏、送受达人原住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八、人民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在宣判笔录中记明,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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