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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恐吓证据可以有恐吓短信、恐吓时的音频记录、其他视频记录、证人等等。证...
1.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恐吓证据可以有恐吓短信、恐吓时的音频记录、其他视频记录、证人等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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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恐吓证据可以有恐吓短信、恐吓时的音频记录、其他视频记录、证人等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恶劣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能力证据等。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法中没有恐吓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证据方面: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 证据的收集,可能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他人证明的方式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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