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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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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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