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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被告不去参加会带来哪些后果?

2024-11-30
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原告和被告通常都必须亲自到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或原告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未到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须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果不出庭的,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也未到场,但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话,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种情况是原告未到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夫妻感情状况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感受和提出主张,代理人则无权代为感受和提出主张。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时,除被告方认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无效,此时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当然,原告若是提出了不到庭的正当理由则除外。 第三种情况是两方都未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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