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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集体使用属于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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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挪用公款不是单位犯罪。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上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规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不是犯罪未遂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用于集体使用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如果是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诱惑其他决策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即便行为了单位决议,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谋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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