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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犯罪情节较轻:(1)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和职业状况,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一般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和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本身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2)主观犯罪,包括主观犯罪(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与故意犯罪相比,可以优先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于义愤、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一些动机较低的犯罪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身心伤害较小或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对犯罪手段残酷,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果犯罪后果没有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但事后完全或者大部分得到补偿,也可以认定为轻微的犯罪情节,如预备犯、中止犯等。(4)关于犯罪对象,刑法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就越要严格把握是否属于犯罪情节。比如抢劫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一般也不适合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侵犯的法益没有那么严重,即使情节加重,在综合考虑其他从轻情节和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要求,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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