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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体什么标准?

2021-11-29
1、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无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均为过失犯罪,均以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是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安全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2)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知道的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延误了时机,造成了严重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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