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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过程是指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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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过程是: 一、公司名称核准登记;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提交公司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开户及认缴股款; 4、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5、完成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应符合下列条件: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合法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条件另有规定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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