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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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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犯有生产假药罪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生产、销售假药,造成死亡或者对人类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4、单位犯有本罪,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条的规定。
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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