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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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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说法之二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为无效决议,自始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1、违反会议召集程序作出的决议。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2、违反会议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存在无效和撤销的情况。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以上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1)公司相关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撤销;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撤销。
1、召集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董事长或召集人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所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二十天通知参会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参会股东。 (3)召开会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如遇表决,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 2、提案 股东大会上的议事项一般是由董事会提出,如果有股东认为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之前已经提交给董事会,但是在股东大会上并没有被提出,这时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权,持有公司股票份额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十日临时提案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则需要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此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这些的前提是股东的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并且需要是有具体的议事项才可以,并不是任何达到条件的股东都可以随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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