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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
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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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对标价签的错误标示,虽不构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存在错误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如何认定价格欺诈,以下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1。标签、价目表等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定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2、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个价格标签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客户并以高价结算。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价格来诱导他人与他人交易。4、标明的市场最低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特价、极品价格等价格无依据或无法比较。5、降价销售标明的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6、销售和处理商品时,不标明处理商品和处理商品的价格。7、以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名称.数量或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明或含糊标明附加条件。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折扣,谎称降价或将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十、收购.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欺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他们交易。12、采用掺杂、掺假、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13、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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