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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需要了解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
1、离婚开庭第一次不判离婚,第二次若是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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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离婚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需要等一审判决生效(送达对方15日后生效)。你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从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再间隔6个月才能重新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你的案件是一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你在6个月内再起诉,法院不受理。因此,如果你想在一审生效后的6个月内重新起诉,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次,关于法院再半年没有送达判决书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下发后及时的给被告送达判决书,按照送达的顺序,先直接找到被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这四种方式均可以送达到。本案中在被告不接受的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核实被告是否在法院填写了地址确认书。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必须都到庭参与审判,所以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法院应该要求对方对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便不能采用上述方式送达被告,最后法院可以直接公告送达,也就是在报纸上刊登2个月视为已经送达,判决书就生效了。综上,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规定送达,延误你的时间,损害了你的诉讼权利,属于法院工作失职,可向一审法院审监庭或者检察院控申科投诉,也可以向中级法院反映情况,法院自身会追究相关法官的渎职责任。另外,如果一审的被祝问责,那么你下次起诉时法官肯定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敢随意损害你的权利了。最后,关于你要求法院赔偿的问题。虽然是因为法院法官的原因导致延误你的时间,但是你要求法院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没有对你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你只能要求法院或者检察院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希望能帮到你,其他问题可以追问我。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起诉会判。两次起诉要时隔六个月。因为所谓的六个月期限,就是法律给予夫妻双方的冷静期,以免一时冲动。可是,经过一个冷静期后,依然执着离婚,那就说明了离婚的决心,法官一般会认定婚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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