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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的情况,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是正在使用的则涉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
可以减刑的,不能超过刑期的3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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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在法院判刑后送往法院所在省份的监狱执行改造。犯人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一般是由省司法厅或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的,一般他们会界定哪个地区的看守所送哪个监狱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调整,他们会通知相关省公安厅,从省公安厅到地市公安局。犯人到了监狱,监狱接受犯人和相关材料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也就是星期六日除外)内发通知给家属(一般是给犯人的户籍地,但也可应个别犯人的要求寄其他地址)。告知家属在哪个监狱服刑,具体在什么地点等一些事项。
毒品犯罪一般都会被判刑后坐牢。毒品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应当根据毒品的品种、数量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事实上,针对肇事逃逸有没有可能判处缓刑的这个问题一定要结合案情具体的去进行分析,假如说肇事逃逸的结果是已经有人重残或者伤亡,那这样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不过相较于那些事后确实有悔罪的表现,加之当前肇事逃逸的案情的量刑也有可能是在三年以下的,判处缓刑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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