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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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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包括两个意思。1、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债务超过所有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可能被股东会议除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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