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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
宅基地属于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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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般情况下,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根据所述情况,可以收回。
宅基地属于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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