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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
不可以,离婚后夫妻债务由共同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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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夫妻以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2、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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