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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发生下列纠纷,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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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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