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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设施设备以及玩具、教具等。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自制玩具、教具。幼儿园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安全、...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爱护幼儿,忠于职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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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建立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到薄弱幼儿园支教。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四)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等选址要求,建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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