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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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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现在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医疗纠纷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立医学会,该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不接受单方面的委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如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办理医疗事故纠纷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部下医疗机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允许的情况下启动。该程序的启动通常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需要的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后才能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或者拒绝鉴定,则该程序无法启动患者及其家属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在医疗诉讼程序前,往往没有进入医疗诉讼程序。如果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往往拒绝受理。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三、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要求鉴定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主审法官认为需要事故纠纷的,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开始医疗事故鉴定手续。该鉴定手续在设定上具有特殊性,与其说是医疗患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予法官的权利。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更好地控制审判程序,为法官的审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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