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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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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聘用的驾驶员申领服务监督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载明的服务单位应当与服务监督卡上的服务单位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由原申领单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服务监督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一)在车内吸烟,经乘客劝阻仍不改正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或者绕道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四)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拒载的;(五)接受应答电话召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的;(六)在出租汽车候乘站点,未依次排队候客的;(七)中途甩客、倒客的;(八)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的;(九)未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的;(十)未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十一)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其他营运区域的载客业务的;(十二)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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