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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法应向承包人予以补偿。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要追究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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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如果村民遭遇此种情况,可以向征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意图占有公款,其行为就构成贪污罪了。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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