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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视情况而定。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众多,是否判刑需要法院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后决定。如果是经济犯罪中的从犯,犯罪情节又较轻,会比照既遂犯的标准从轻处罚。
经济犯罪(Economic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并非犯罪。经济犯罪是一种犯罪,因此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种是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此外,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一些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贩毒、贿赂等,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原则上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立案,但由于经济犯罪涉嫌的犯罪太多,有的应该向公安机关立案,有的需要向检察机关或者监察委员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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