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犯罪预备有可能判无罪,一般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准备的程度进行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可以是共同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 1、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者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所有器械物品。其中,用于杀害受害者或排除受害者抵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杆、毒药、绳索等(2)用于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例如钳子、斧头、锯子、爆炸物等(3)为了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于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例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和绳子等(5)用于掩护犯罪实施和消灭犯罪证明书的物品,例如犯罪时戴的口罩、犯罪后消灭药物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二,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认定犯罪准备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区别:(一)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阶段的区别在认定犯罪准备时,必须区分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阶段。犯罪预备是行为者实施的行为停止状态,犯罪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者意外的原因无法开始实施犯罪,则必须在犯罪预备论处进行。(2)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犯罪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表明自己的犯罪意图是口头或书面的。犯罪意味着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是其犯罪意图的表现,如杀人等,不是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与犯罪预备有本质区别:犯罪不能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也不能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罪。犯意只是错误,可以通过批判教育来解决。犯罪准备是为了落实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有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明确规定准备犯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准备时,只有正确区别于犯罪意识,才能明确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者的犯罪。(3)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执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也要区分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执行行为,犯罪的执行行为主要是刑法部分规定的行为,一般来说,预备行为和执行行行为很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和执行行行为的区分很难。例如杀人、强盗、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追随行为、等待行为、寻找受害者的行为等,是预备行为还是实施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能否成为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1)肯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2)否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只有在犯罪实行阶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预备阶段不能成立。 (3)折衷说。认为如果刑法规定某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就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否则就不成立。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进行犯罪预备的各共同犯罪人应根据食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依照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