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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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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渲染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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