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法院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的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这两个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说,当事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的证据只是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有争议的裁判,保持公平中立的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非常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及证据的收集和检索,将大大降低甚至失去行政诉讼法建立的举证责任制的作用。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取证应限于少数具体情况。法院取证可分为两种情况:根据职权主动取证和根据申请取证。一、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虽然《行政诉讼法》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说明。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等组织取得证据,限于两种情况: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二、人民法院依照申请调取证据。(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取证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但在实际地位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下列三种证据材料,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取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取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题,《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即《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则没有对其进行限制。(2)申请和处理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取证申请。取证申请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拟取证的内容;申请取证的原因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取证申请。申请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谢;申请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取证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诉一般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各级人民法院一般都设有告诉申诉审判庭,专门查处理各类申诉案件和申诉信件。对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仍不服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递交申诉状,申诉状可以由申诉人自己写,也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人代书。随申诉状一起,还要递交有关附件。如一、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申诉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能提出无理要求,不应搅闹机关的办公秩序,不能阻拦有关领导的车辆。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逐级申诉,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4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1,4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