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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
1、犯罪构成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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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要看案件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 (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
1、犯罪构成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刑罚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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