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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致人死亡旅店方以明知道死者有过错为由不予赔偿是否构成犯罪?

2022-02-04
此案的判决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问题。就程序而言法定时效的起算日应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而非法院认为的从其知道其权利无法从别处实现之日。当本案发生时,受害人一方就应当知道旅馆存有案情所述的过错的,因此其未从此时追究旅馆的责任,是放弃自己的权利,在已过效后就不应保护其对旅馆可能享有的权利。因此法院现在认为未过时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除非是受害人一方是在执行终结后方知旅馆存有过错。就实体而言,旅馆的过错与死者的自杀的发生根本不存在法律上可就此追究其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种判决不仅有违事理,更有违法理。法律不能被感情所替代,此是典型地以情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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