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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3、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于重大复杂案件...
1、侦查羁押一般二三个月,但最长可达七个月。 2、检察院不会一直不起诉。因为刑事诉讼在各个阶段还是要受到时间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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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侦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需要来定。 2、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是三十七天。 3、犯罪嫌疑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现在经侦立案侦查期限,一般所说的侦查时限是指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时限a、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
一、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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