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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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