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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本罪的处罚,根据《》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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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占用1900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应金额标准规定的二、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条例》(试行))》 (14)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两倍(六万)、五倍(一百万)执行。
职务占用200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是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应金额标准规定的二、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条例》(试行))》 (14)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两倍(六万)、五倍(一百万)执行。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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