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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
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验收和结算等;承包人迟延完工、迟延交付、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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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广场工程”中的玻璃、不锈钢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预算价3,503,458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20%(约70万元)的工程款,安装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款据实结算。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则须按应付款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供货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乙方无故停止供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则须按货款的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供应材料、组织安装,于2015年9月12日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工程结算,总金额为510万元,除去被告已付过的125万元,还有385万元需要支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追回欠款
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验收和结算等;承包人迟延完工、迟延交付、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行为往往相互交错,互为抗辩。对此,要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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