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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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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恐怕就是“辞退”仅指单位解除,而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经为全国大众所接受。 2、最普遍含义的“辞退”是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3、对应到我国劳动法上,“辞退”就相当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的。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
要说“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恐怕就是“辞退”仅指单位解除,而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经为全国大众所接受。 2、最普遍含义的“辞退”是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3、对应到我国劳动法上,“辞退”就相当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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