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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需要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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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申请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4、申请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须具备法律赋予的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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