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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本人没签字无效。代书遗嘱本人必须签字,否则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字遗嘱不生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但代书遗嘱由遗嘱人签字的才能表明所立的遗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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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和三位被告都是寇老太的子女。2002年12月,大兴区某村民委员会为寇老太投保养老保险,寇老太每月领取养老金500元。2003年1月30日,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万余元没有领取。原告李先生称,在其母去世之前,寇老太于2003年1月16日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她死后由李先生继承。现在,他与自己的三个弟、妹因为此事产生了争执。 李先生的三个弟、妹则认为,母亲寇老太生前没有遗嘱,这个遗嘱是李先生伪造的,所以对此遗嘱和录音都不认可。另外,寇老太本人不清楚养老保险金到底有多少钱,所以不同意兄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李某,遗嘱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寇老太去世后由原告李先生继承,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李某均系原告李先生之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没有寇老太签名,且订立遗嘱过程系原告李先生女婿蔺某介绍原同事参与。其订立遗嘱过程的录音,三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确认寇老太养老保险金6万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
代书遗嘱本人必须签字,否则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代书遗嘱对代书人的身份有严格的规定,代书人不能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是与遗嘱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同时,代书人应当是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的人。
代书遗嘱没有签名是无效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除了签名还应当注明年、月、日,如果没有注明日期,其遗嘱也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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