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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
离婚诉讼能缺席审判。法院在传唤之后,被告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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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能缺席审判。法院在传唤之后,被告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产,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至少在原则上要求本人到庭,毕竟夫妻之间的那些事情,也只有当事人才能说的清楚。不过要是其中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此时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其本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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