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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 ⒈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⒊同一婚姻分别...
无效婚姻之诉的相关规定有: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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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得到建立和完善,是完善我国婚姻制度、保证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有序化的重要一步。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法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证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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