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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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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请求特殊化。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如停止查封、停止拍卖等,以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但往往会一并主张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上述诉讼请求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排除执行的双重作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特殊性。二是诉讼事由类型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后出卖方因欠案外人钱款导致涉案房屋被查封或抵押,买受人遂提起诉讼;原告系被告配偶,涉案房屋系其一人所有,但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屋,侵害其利益,遂提起诉讼。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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