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2024-12-01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三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属于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这两种地域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因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是竞合关系,在适用上没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当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而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