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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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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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