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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房产分配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可以参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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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的公证,应当到房子所在地的县级公证处办理。相关依据是:《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网上有消息说,司法部已经于2016年7月初发布取消继承时强制公证的规定,如果继承不是很急,建议再等一段时间看看。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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