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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必须”,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简单说,就...
“应当”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换而言之,就是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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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杀人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又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主犯、从犯,犯一罪、犯数罪以及成年、未成年的,因情况不一,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分别对待,而不能采取“一揽子”的引法,令人无法分清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当事人合格,又称合法当事人,是指具体诉讼,有资格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当事人的适用性不同于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乙之间的贷款纠纷中,丙起诉法院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因为丙与甲乙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联系,丙不是本案的合格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格性不同于作为纯形式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当事人的资格是指本案的诉讼对象,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对象。但是,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的合格和诉讼权利的能力,也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合格。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对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合格当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只指合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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