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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减刑二年,减刑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从法律上讲,减刑假释制度是: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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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刑的最新规定主要是: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服刑2年后减刑;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减刑;新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开始时间;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的规定,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可以减少1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次可以减少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可以减少2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立功表现的,一次可以减少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在最新刑法中,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都可以减刑。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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