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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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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实行约定共同债务制度。你们可以签订一个协议,协议上面说明,任何的一个超过多少金额的债务或者是金钱往来,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进行确认。未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低于约定的金额的债务或者金钱往来的总计超过多少钱的,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取得向双方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力。那么,在债权人取得向双方追偿权力的同时,未签字认可的一方,即刻拥有可以采取任何强制执行的手段,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力。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签订本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⒈夫妇彼此一同签字或是夫妇一方过后追认等一同法律行为承当的负债,及其夫妇一方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以本人为名为家中日常生活需要承当的负债,归属于夫妇共同债务。 ⒉夫妇一方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以本人为名超过家中日常生活需要承当的负债,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可是,债务人可以证实该负债用以夫妇一同日常生活、一同生产运营或是根据夫妇彼此一同法律行为的以外。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不能法律部溯及既往以前的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因此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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