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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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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方式为: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需承担债务。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需缴纳的税款、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继承人需要在分割遗产前清偿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合并而灭亡的公司的外部债权债务。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然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企业合并后,至少有一家企业丧失了法人人格,而且存在或新成立的企业与以前的企业不同,对于企业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有人继承。根据主体的继承原则,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因为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没有改变双方债权人的原始地位,一般不需要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有权清理和收取原公司的债权,同时必须接受原公司的债务,有义务清偿债权人。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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