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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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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员工发现工作单位没按规定缴存,可通过本市的网或打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查出情况属实,可监督单位进行补缴。但如果单位只是没有给个别员工按规定缴存,就需要该员工提供详细的资料到管理中心进行实名举报。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携带以下资料,实名向单位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属实的,中心将依法督促单位办理。(一)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及请求中心处理事项的投诉信,由本人签名;(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息,例如单位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信息等。单位曾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被投诉人变更单位名称的证明材料;(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五)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效证明,例如: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证明、作为工资发放使用的银行存折或银行打印单(需加盖银行章)、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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