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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示借条。 2、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 3、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后,还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医疗、共...
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虽然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因为有些债务是单方面借的,对方不知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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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示借条外,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后,还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虽然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因为有些债务是单方面借的,对方不知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如何证明不是共同债务呢?首先,除了出示只有单方字的借条外,还应尽量陈述借款的来源、交付过程等,证明债务的确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事务、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情况造成的债务由夫妻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一方个人使用的不合理费用所承担的债务,如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等。因此,在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时,需要重点证明一方在借款后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债务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夫妻过得并不是特别的幸福,主要还是因为经济方面可能经济负担比较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的这条不归路,并且离婚的时候还有关于夫妻之间存在的共同债务,进行一个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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